蒙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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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8576/201806-0002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公告
名称: 蒙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6-04 发布日期: 2018-06-04
索引号: 003178576/201806-0002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公告
名称: 蒙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6-04
发布日期: 2018-06-04
蒙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4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适当的形式,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司法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澄清。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依照《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办法》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亳州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宣传栏、明白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网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或查询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点或查询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义务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正当的支持。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司法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因工作需要,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要求提前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公布。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亳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举报;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发布协调制度、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