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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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9528/201909-00047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环境保护局 亳州市农业委员会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3-14
索引号: 003179528/201909-00047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环境保护局 亳州市农业委员会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3-14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环境保护局 亳州市农业委员会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 00:00 信息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环境保护局 亳州市农业委员会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环境保护局

  亳州市农业委员会            文件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物价局)

亳州市审计局

 

财建〔2017〕55号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环境保护局 亳州市农业委员会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依法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财建〔2014〕58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修订了《亳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环境保护局

 

 

 

亳州市农业委员会      亳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亳州市审计局

                         2017年2月27日

 

 

 

 

 

 

亳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依法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财建〔2014〕58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统计年鉴公布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和奖补标准拨付各县区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安排的秸秆禁烧奖补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第三条 奖补标准。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按省规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和标准(对小麦、玉米按照20元/亩、水稻10元/亩进行奖补)计算:其中省财政补助70%、市财政补助10%、县区财政补助20%。

    第四条 资金下达。省级以上奖补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市级配套奖补资金(含农机购置补贴)根据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及时拨付。

 

第五条 资金使用。

(一)省级以上资金。按照省文件要求,省级以上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农作物秸秆还田农机具购置和作业;

2、秸秆发电财政奖补;

3、推广玉米、大豆免耕直播技术;

  4、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

5、秸秆沼气技术推广、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

   6、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

    7、秸秆工业原料化及能源化利用;

    8、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

(二)地方配套资金。市、县区配套资金可根据各县区秸秆禁烧工作实际,适当安排用于与本地秸秆禁烧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开支。具体由县区制定办法并报市批准,规范界定开支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省以上奖补资金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一律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方面支出。中央奖补资金结转结余各县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省奖补资金结转结余,各县区要按照省有关规定,积极盘活存量,收回预算或统筹安排使用,严禁长期结存。

第七条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奖补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做到中央、省补资金与市县配套资金分账核算、分别列支。各级资金使用时,均应明确具体使用科目和项目。乡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拨付,会同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秸秆禁烧考核、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奖补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方式。以县区为单位,重点区域内每发现1个焚烧火点分别扣省、市奖补资金的5%,非重点区域每发现1个焚烧火点分别扣省、市奖补资金的2%,扣完为止。火点数以环保部环境卫星监测结果、省市督查巡查情况和被举报查实的为依据。因奖补资金扣回形成的补助缺口,由县区全额承担。

第十条 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环保、农业、发改、审计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审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挤占、挪用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县区每年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区财政、环保、农业、发改、审计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秸秆禁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亳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0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县区财政局、环保局,农委、发改委、审计局

   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