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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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05E/202404-0006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蒙城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行政确认分目录(分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3 发布日期: 2024-04-23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05E/202404-00063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蒙城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行政确认分目录(分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3
发布日期: 2024-04-23
蒙城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行政确认分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4-04-23 15:02 信息来源:蒙城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蒙城县公安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确认 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域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第六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需要对申领材料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居住证一人一证。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立户登记 家庭户立 1.《共和国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二十条  〔家庭户立户〕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集体户立户〕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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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确认 分户登记 1.《共和国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二十一条  〔家庭户分户〕家庭户户内成员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变更、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提交不动产权属变更、分割登记的合法证明材料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国有土地上的家庭户除二级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外,一般不得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参照产权共有情形办理。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残疾证,可以单独立户。
集体土地上的家庭户分户以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分割为前提。
家庭户分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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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确认 出生登记 1.《共和国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条  〔有《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情形〕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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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确认 死亡登记 1.《共和国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四十一条:〔死亡注销登记一般情形〕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
(五)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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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确认 恢复登记 1.刑满释放解除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1.《共和国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五十四条  〔撤销死亡(失踪)判决恢复户口〕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五条  〔因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恢复〕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应当持服刑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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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确认 户口内容变更登记 1.户主变更 1.《共和国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九十条  〔户主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凭居民户口簿和本规范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户主: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变更的;
(二)房屋权利人认为有必要更改,与户内其他成年人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先确定新户主及户成员关系,再办理迁移或注销手续。
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
第九十五条  〔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登记证、服现役证明或退伍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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