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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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763/202404-00026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普法】帮人“代购”黄金,还能挣大钱?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0 发布日期: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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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普法】帮人“代购”黄金,还能挣大钱?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0
发布日期: 2024-04-10
【以案普法】帮人“代购”黄金,还能挣大钱?
发布时间:2024-04-10 09:35 信息来源:蒙城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出借银行卡、帮人买黄金、快递赚佣金……以为可以“轻松赚钱”,没想到却被卷入了“洗钱”的犯罪活动中。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用诈骗钱款买金条的团伙洗钱案。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8日上午,李四和孙七来到某酒店找张三。张三给他们提供了自己名下可以正常使用的2张银行卡和1部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当时银行卡内只有几块钱,但没过多久,就有几笔钱款进账了。


当天下午,李四和王五在商场内按照“上家”指示购买黄金、开订单,共消费了90余万元。从商场出来后,王五与赵六在附近公园内交接黄金。


张三出借银行卡,李四和王五“代购”黄金,赵六“”黄金,黑钱就这么洗白了。


张三的银行卡从最初的“只有几块钱”到能够消费近百万元,巨额资金从何而来?其实,在李四和王五听从“上家”指挥购买黄金的时候,一场场赤裸裸的电信诈骗正在上演。


来到案件的另一边。


2023年3月28日下午,何先生接到了一个陌生来电。对方声称是某平台工作人员,以何先生办理过一笔额度20万的金条借贷业务需要注销为由,多次“指导”何先生从银行及其他贷款平台进行贷款和转账。何先生先后向张三的银行卡及其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其中,从某银行贷款的7万元转给了张三的账户。何先生挂断电话后,发现自己被骗了。


同样在这天下午,张女士也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对方自称某网络购物APP客服,表示在征信平台上查询到张女士在多家借贷机构有借贷行为。“客服”称张女士需要关闭银联的借贷窗口,若不关闭就会产生费用,“指导”张女士一步步操作,先后向不同银行卡转账160余万元。其中,张女士的部分钱款就转入了张三的账户中。


案发后,该犯罪团伙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


犯罪链如何形成?张三、李四、王五又是如何步入“洗钱”的诱惑陷阱中的呢?


据张三回忆,2023年初,他在贴吧上浏览到“借用银行卡就可以获得报酬”的帖子,当时正好特别缺钱,于是在贴吧上回复“我现在缺钱,有银行卡可以使用,有需要的联系我”。不一会儿就有人联系他,双方加了联系方式,对方说用张三的银行卡进行“走账”,就可以支付他5000元报酬。


同期,李四在某APP上认识了一个人,问他想不想赚钱,具体方式是帮公司“走账”。对方说会给李四一张银行卡,然后让李四用这张银行卡买东西,李四只要按照“上家”的要求买就可以赚2000元好处费。对方还让李四下载某聊天软件。在这个聊天软件里,李四及其同乡孙七被拉入到一个群聊,并按照群聊里的指示行动。


而王五则是在某视频软件中点赞一个视频后,对方私信王五称送“快递”一次可获利2000元。2023年1月,王五被添加到另一聊天群观看群聊并学习“工作”内容。


赵六则是通过某APP“附近的人”认识了所谓的“上家”,被安排的主要“工作”是传递“金条”。


就此,一条“洗钱犯罪链”形成了。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王五、赵六伙同张三(另案处理)、孙七(另案处理)受上线指示,明知是犯罪所得,各自根据分工安排,在某公司金条柜台内使用90余万元人民币购买黄金,并转移给上线指定人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钱款性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从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王五、赵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四、王五、赵六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听命于他人指挥、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故均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四、王五、赵六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一、被告人李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王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赵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西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程杰表示,这场诈骗活动,在“上家”的精心布局下,可谓是环环相扣。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等。面对电信诈骗,我们不仅要提高防范意识,还要学会冷静应对,想尽办法,及时止损。


一是要加强自我防范,提高防骗意识。不向陌生人透露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凡是在电话中索要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的,都要十分注意。例如通知你中奖,领奖要你先交钱的;冒充工作人员说你有网贷的等等,都是骗子。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就是接到所谓“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轻信其言,按照其要求轻易汇款,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在和陌生人的交流中,不随便透漏个人和家庭的信息,更不要随便填写调查问卷。凡是通知家属出事,要先汇款或转账,都是骗子。


二是要冷静应对,及时止损。当发现自己遭遇了电信诈骗时,尽量保持冷静,切莫慌张。首先要确定自己的损失,如:钱财、物品等,可以的话,可以列出损失清单,供报案所用。确定了损失之后,要尽快报案,切不可再联系网络诈骗者,防止二次受骗,有的受害者损失心切,未经报案便私下联系网络诈骗者,并且轻信了其提供的退款、退物的谎言,二次受骗,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报案之后,想办法及时止损,如尽快联系银行或快递公司等。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警惕“轻松赚大钱”的信息,不要被天花乱坠的广告迷惑,摒弃“走捷径”心理,无论是工作还是兼职,要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本案的被告人就是在网络平台上看到所谓能够“挣大钱”,心存侥幸,明知钱款来路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指示下载软件、实施犯罪,最终酿成大错。

(文中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孙七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