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盛优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利辛县盛优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检测报告》(CJ-202207002-3)发现,2023年2月21日,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利辛县盛优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各采样监测3次,平均排放浓度分别是1.25mg/m3、12.3mg/m3;对废气排放口DA002颗粒物采样监测3次,平均排放浓度8.0mg/m3。对无组织废气排放开展了4个点位的取样监测,采样时间8:00-11:40,检测结果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均不超标;噪声监测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白天10:12-10:34和夜间22:07-22:28,监测结果不超标。
根据检测报告显示的采样时间,执法人员调阅了利辛县盛优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2月21日,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实际没有进行采样监测。废气排放口DA001采样时间实际是2023年2月22日11时18分12秒-11时22分31秒,废气排放口DA002实际采样时间是2023年2月22日11时24分48秒-11时36分16秒,未遵守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该公司实际也没有开展无组织废气排放采样监测和噪声监测。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篡改、伪造了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亿处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