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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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97335383B/202403-0006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3·15我们在行动|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4 发布日期: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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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3·15我们在行动|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4
发布日期: 2024-03-14
3·15我们在行动|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4 10:11 信息来源: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维权意识,认清消费陷阱;同时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们结合相关案例,为您以案释法,涉及食品、预付款、网络消费等多个领域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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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调处充值服务退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3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反映其于2023年5月份在蒙城县某化妆品店充值5000元,现剩余4000元左右,要求退款无果,投诉至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核实,该投诉人于2022年和2023年5月份前后两次在被投诉人活动期间充值5000元,被投诉人赠送投诉人账户1500元,截至投诉时,投诉人在该化妆品店已消费3800元,剩余2700元(包含赠送金额),实际充值金额还剩1000元。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妆品店退还给消费者1000元。李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从保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出发,虽然李某支付了预付款,但仍有选择继续消费与否的权利。但退款应基于实际消费支出,所以,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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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调处经营过期食品纠纷诉转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9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白某投诉,反映其于2023年11月19日在蒙城县某食品店购买两袋幸运方便面已过期1个月,向商家反映告知仅予更换,投诉至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核实,该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证据已达到立案条件,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过期食品纠纷的案例。本案中,食品店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严格排查经营现场产品情况,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查处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蒙城县市场监管局2014年2月29日接投诉:“其在蒙城县某超市购买玩具,该玩具标价9.9元,但收款后小票显示收取14.8元,其认为不合理,现要求部门核实处罚该商家。”

【处理结果】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店里销售的玩具价格标签错误,该超市服务管理员未将条形码价格牌及时更换,致使价格牌与实际商品不相符。执法人员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针对此问题执法人员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3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已进行整改。

【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由于被投诉人疏忽造成违法行为,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维护了双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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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调处退还费用纠纷案


【案情简介】蒙城县群众投诉:2023年12月21日其花费1万元在某陶瓷店购买地板砖,发现某些瓷砖有掉瓷现象和色差问题,向商家反映要求更换或退款至今无果,望部门核实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该投诉后立即进行核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销售者退还投诉人所购买地板砖费用。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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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调处洗衣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8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1月23号,其在蒙城县一家洗衣店清洗羽绒服,1月27号前往拿回羽绒服,后发现羽绒服面料损坏,多处污垢未清洗干净,以及严重跑绒,与店员协商后,告知等待老板协商处理,至今未与其联系,希望部门处理,要求店家赔偿。

【处理结果】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核实,该洗衣店因操作不当导致消费者衣物部分损坏。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洗衣店赔偿投诉人40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该案例中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财产受到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案例六|调处预存款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7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其在蒙城县一奶粉店预存有两桶奶粉,现商家以票据丢失及奶粉厂家倒闭为由,拒不承认其所存奶粉,要求退还其奶粉钱或更换两桶其他品牌奶粉,希望部门协调处理。

【处理结果】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消费者提供出购物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证明预存两桶奶粉未使用。经调解,奶粉店经营者愿意退赔400元进行和解。和解金400元于2024年2月29日交于投诉人手中,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例中,商家应当在约定范围内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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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QDR企业调处积分兑换纠纷案


【案情简介】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到某超市兑换积分,商家对外称有100至600积分多个档位分别可以兑换不同价值商品,但其兑换时商家称400积分可兑换产品缺货,只能兑换100积分和200积分商品,且该店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其认为不合理,现希望兑换400积分的商品。

【处理结果】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超市取得联系,并通过12315平台转该公司进行处理。该公司回复:因当时积分兑换接近尾声,该顾客在店内兑换400积分的商品因运输原因导致缺货,没有能够给顾客及时兑换,导致顾客不满意,现在400分积分商品已经到货,我们已经和顾客沟通并得到顾客的谅解,该顾客已经到店内兑换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案例评析】蒙城县结合正在开展的“放心消费在蒙城”活动,积极引导更多品牌专营店、连锁店、大型商超等成为ODR企业,加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企业健康发展“双赢”的良好局面。本案中,该超市工作人员在兑换积分过程中没有向顾客做好解释工作,造成顾客不能理解。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与该超市积极沟通,要求做好解释工作及后处理工作,及时解决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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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调处网络纠纷退费案


【案情简介】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人通过市长热线投诉其通过微信平台从蒙城一超市购买5箱车厘子,到货时现场查看三箱损坏并直接退回,剩余两箱回家查验后依旧损坏,现已全部退回,但仅收到三箱退款,对此投诉。

【处理结果】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核查。经了解,商家保存的发货视频证明货物寄出时完好无损,可能是物流运输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坏,拒绝赔偿。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自行和解,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网络购物时应尽量选择正规渠道正规商家购买,对于不可抵抗的低价诱惑更要谨慎对待。购物时保留相关凭证,及时查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