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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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403-00184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最新通告!事关电动自行车,最高罚款五万!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2 发布日期: 2024-03-22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403-00184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最新通告!事关电动自行车,最高罚款五万!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2
发布日期: 2024-03-22
最新通告!事关电动自行车,最高罚款五万!
发布时间:2024-03-22 09:39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3月21日

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通告


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要切实调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投诉

特此通告。
               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