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要求,根据各地报送情况,形成2023年度全国726座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水利部安排部署,抓紧组织落实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中型水库责任人名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小型水库责任人名单。原责任人变动的,要及时作出调整,并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
二、强化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履职尽责
要全面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强化责任人履职尽责。政府责任人担负起水库大坝安全监管领导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水库大坝安全重大问题;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组织做好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三、切实履行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国资等大坝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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