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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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403-0000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蒙城县城市管理局2023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分表(分目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403-0000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蒙城县城市管理局2023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分表(分目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蒙城县城市管理局2023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分表(分目录)
发布时间:2024-03-11 15:43 信息来源:蒙城县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蒙城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清单(2023版)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0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2 行政许可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3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5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4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底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5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1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1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6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7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8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9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3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10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11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3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12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13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14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15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
16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12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8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12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3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督察监督,4.纪检监察监督,5.国家权力机关监督,6.上级机关监督,7.新闻舆论监督,8.社会公众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