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 《调查询问笔录》。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 交付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7.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8.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一般程序
1.立案对检查发现、 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及 其他单位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后, 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取证 确定2人以上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1)执法人员佩戴执法证(章)到达现场,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2)通过现场录音、录像、拍照、取样监测及查阅、复印相关资料等手段及时、准确地收集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环境违法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通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 由被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3.审批调查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报主管领导审批。
4.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其送达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5.听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规章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行听证程序。
6.作出决定(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送达(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后,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不予处罚、不应处罚或移送当地司法机关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填制《送达回证》。
7.执行当事人收到 《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5日(行政复议期间加上复议期满后15日的诉讼时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的,由局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 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备案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一案一档,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专人负责将其移交局法规科归档。
(三)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