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401-00057 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发布实录】蒙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2023年新闻发布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5 发布日期: 2024-01-15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401-00057
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发布实录】蒙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2023年新闻发布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5
发布日期: 2024-01-15
【发布实录】蒙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2023年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1-15 14:47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1月11日15:30

   :蒙城县人民法院南四楼会议室

:李利民  蒙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参会人员:唐    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井飞雪  蒙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

李利民:  

同志们、广播电视台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县人民法院参加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2023蒙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今天我们高兴地邀请到蒙城县人民法院民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作主题发布,蒙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井飞雪作陪同发布。我是蒙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利民,今天的发布会由我来主持。下面有请唐院长为我们介绍蒙城县2023年民商事审判工作具体情况。

 

蒙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院党组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上级法院精心指导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持续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现代化美好蒙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23年度,蒙城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各类案件221件,其中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60件,结案率90.5%。总体来看,案件类型较往年有所减少,诉讼类案件主要涉及房屋行政登记、工伤行政认定、公安行政处罚、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安置补偿、行政协议、行政赔偿等类型。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件,败诉率为1.5%,同比下降5.9个百分点。

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审查案件9件,办结9件,结案率100% ,受理案件同比下降57%。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案由主要是市场监督、卫生、人力资源、应急管理等行政处罚案件。发送司法建议2件。

二、具体工作举措

(一)坚持司法为民,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实效。 

1、加大诉权保护,建立立案庭与行政庭联合审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业务优势,确保所有行政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审查,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及时依法予以受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深入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实目的,诉前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指出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给出一定时间让其自行纠正,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积极探索建立新型调解机制,将涉及征收补偿、赔偿及与第三人有民事争议的行政案件纳入调解范围,把调解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全阶段。

1)上下联动,合力协调。在案件调解工作中,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一方面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案件进展,另一方面根据《院庭长信访轮值制度》的规定,接待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向其释法析理,为案件的和解创造有利条件。长期信访的案件一审法院难以做通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的工作,就利用当事人对二审法院更为信任且二审法院业务更强的优势,报请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共同进行沟通、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如李某诉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该案矛盾尖锐,李某长期到县有关部门信访,合议庭赴房屋拆迁现场及拆迁物品的存放处进行实地查看,并多次召集拆迁双方及公安、街道办事处等多家单位进行会商。院领导亲自接待李某,听取了解其对拆迁安置赔偿的真实想法和思想动态,中院行政庭和审监庭的领导多次亲临指导,该案从院领导到承办法官,从二审法院到一审法院,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李某与城市管理局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协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做到案结事了。

2)形成合力,化解矛盾。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力争取得有关行政机关及党委、政府的支持。一方面,注意与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的沟通。全面了解相关文件规定出台的背景情况和文件原意。通过上级机关对被诉行政机关进行指导,能够更有效地促使被诉行政机关提出和解方案,另一方面,注意与矛盾化解有关机关的协调联动,借助这些行政机关的资源优势,有效化解矛盾。例如王某某诉马集镇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一案,王某某长期信访,矛盾纠纷比较尖锐,有关领导非常重视,县有关领导亲自主持协调会,法院联合财政、公安、检察、信访办等部门多次协调和汇商,耗时1年半之久,最终行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3)针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建议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相对人自愿、主动的履行行政处罚内容,尽量减少处罚行为对经济困难的行政相对人生活的影响,兼顾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行政庭不断探索总结有效的协调和解经验,通过各种渠道,加大案件协调力度,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实效。2023年以来通过协调原告撤诉的案件19件,撤诉率37.29%。通过协调,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特别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群体性案件的化解,有效抑制群体性上访和矛盾激化。

(二)创新方法举措,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大幅提升。 

为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与县司法局积极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如开庭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邮寄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听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反馈意见,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为“一把手”出庭提供方便。及时向司法局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由司法局向有关单位发送提醒、提示函,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督促、提醒,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贯彻省高院、省司法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积极与县司法局建立联系机制,法院每月定期对开庭案件负责人出庭事项进行汇总并通报给县司法局,加强对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通过普法宣传、座谈会、公民旁听庭审等各种方式进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方面的法律宣传,今年开庭审理的33件行政案件中,负责人全部出庭,出庭率100%,其中23件行政案件是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提升了一把手的出庭应诉率,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府院联动。

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从源头预防行政争议发生。对被诉行政机关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通过开展行政机关座谈会、发送司法建议、送法进机关等一系列方式,提升行政机关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助力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能力。2023年,行政庭负责人受邀前往农业农村局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三十名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执法培训。

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2条,采纳率和回复率均为100%,行政审判的分管领导和行政庭负责人列席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等十余次。

井飞雪:下面我作典型案例通报。

三、典型案例通报

1、胡某某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某镇小涧社区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第三人钱某系小涧社区书记,原告胡某某系小涧社区居民。胡某某因土地流转问题,在抖音、微信上发布视频,对钱某进行诽谤。2021年6月13日14时,钱某向县公安局小涧派出所报警。县公安局于2021年6月14日口头传唤胡某某到小涧派出所接受调查,胡某某于2021年6月14日上午11时41分25秒进入办案区,于6月15日早晨9时26分07秒离开办案区。县公安局对胡某某进行处罚前的告知。2021年6月15日,县公安局作出蒙公(小)行罚决字〔202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胡某某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拘留期限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25日,该处罚决定已送达。因胡某某以家中有人需要照顾为由,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县公安局当日未对其执行拘留。拘留期限变更为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日。执行拘留前县公安局对胡某某于2021年6月15日与2021年6月22日两次尿液检查均为阴性。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日,胡某某在亳州市拘留所被执行拘留。胡某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蒙政复〔2021〕3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县公安局作出的蒙公(小)行罚决字〔202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认为其于2021年7月6日在中医院所做的血液检验为阳性,2021年7月14日某某县妇女儿童医学中心彩超诊断怀孕7周,可证明在胡某某拘留期间其已经怀孕的事实。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蒙政复〔2021〕34号行政复议决定及县公安局作出的蒙公(小)行政处罚决字〔202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皖1622行初33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作出的蒙公(小)行罚决字〔202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蒙政复〔2021〕34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皖16行终3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例系拘留怀孕妇女引发的行政复议纠纷,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或明知行政相对人有执行拘留法定阻却事由,但没有履行正确的、足以排除可能的方法检测,而对其拘留的,属于没有完全尽到检测职责,应确认该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拘留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以体现人文关怀,行政机关应当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端正认识,切实把握法律精神在出现法定阻却事由可能执行豁免时,尽到全部检测责任,排除怀孕、患病或其他不执行拘留可能,以达到保障人权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贴合立法本意,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

2、邯郸市肥乡区某某勘查勘探有限公司诉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邯郸某某公司承包许疃镇的管宸矿水文地质补勘工程,其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陈某某,陈某某雇佣朱某某在案涉工地工作,朱某某的工资由某公司发放。2022年4月13日朱某某在工地工作时左手被机器挤伤。 2022年7月1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皖蒙劳人仲不字〔2022〕30号不予受理通知。朱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邯郸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邯郸某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某施工,朱某某在工地工作时左手被机器挤伤,邯郸某某公司应对朱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作出(20221622民初4909号生效民事判决。2022年8月24日朱某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某县人社局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2022年10月31日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蒙认2022199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朱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邯郸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2)皖1622行初2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工伤认定并非认定受伤者的人身伤害程度、是否确诊为职业病,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确认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职业伤害,并且符合法律预先设定和列举的工伤条件与范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已经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了判断,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对社会保险部门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审查。对于目前常见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违法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情形,该情形下,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违法发包的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的特别拟制,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认定工伤不应以伤亡职工与发包企业之间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否则用工单位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将无从落实,施工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下面由我做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严格依法办案,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坚持“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原则,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分流或适用简易程序来解决纠纷,实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资源。

(二)强化诉源治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坚持预防与化解相结合,进一步畅通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多方力量,促进调解、案外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衔接,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政案件,切实转变裁判理念,逐步从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向解决行政争议方向转变,加强与被诉行政机关、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联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提升诉讼实效,推进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扎实巩固提升出庭应诉实效,与行政机关协同建立健全庭前联系、庭后评议、定期通报等制度。利用专题培训、组织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出庭负责人出庭、出声、出彩,充分发挥出庭负责人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

(四)深化府院联动,凝聚法治建设合力。

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良性互动机制,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将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畅通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定期通报情况、召开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就行政执法、司法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促进行政审判尺度与行政执法标准的有机统一。同时强化信息互通,畅通行政机关与法院信息交流的渠道,在对易产生行政诉讼案件的拆迁、赔偿、治安处罚、复议等重点领域,法院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司法建议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对行政机关进行指导。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审核,重大行政征收等决策,可以邀请法院列席,共同研究分析,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总之,行政庭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办实事、解民忧,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总的情况,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李利民:

感谢唐院长的介绍,下面我们就把时间交给记者朋友们。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问题一:关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对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上述意见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问题二: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所以,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李利民: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希望各媒体做好我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