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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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3-0018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日期: 2023-03-09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3-0018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日期: 2023-03-09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9 15:43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系统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本系统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本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