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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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60660605C/202312-0018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蒙城县人社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1 发布日期: 2023-12-21
索引号: 11341622560660605C/202312-0018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蒙城县人社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1
发布日期: 2023-12-21
蒙城县人社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1 10:41 信息来源: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本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本行政机关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如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由本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八条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要件不完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对申请人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则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本行政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行政机关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二条本行政机关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三条本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本行政机关受理机构,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细则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按照本办法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