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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8751/202312-00222 组配分类: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服务指南】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及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4 发布日期: 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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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服务指南】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及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4
发布日期: 2023-12-24
【服务指南】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及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24 13:56 信息来源: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审批改为备案及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餐饮备案、食品摊贩备案、食品小作坊登记(以下简称“三小”)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食品经营市场秩序,优化备案登记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裕安区行政区域内拟开展小餐饮经营、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企业申领《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裕安区“三小”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基层派出机构负责辖区“三小”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并受区局委托负责“三小”登记备案事项 。

第四条 备案、登记条件

(一)小餐饮备案:1、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2、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3、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4、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5、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6、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8、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9、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10、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11、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1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13、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14、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二)食品摊贩备案:1、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2、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3、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4、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5、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6、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7、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8、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1.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3.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五条 申办材料

申办企业向基层派出机构提出筹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餐饮备案:

一)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七)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

二、食品摊贩备案:

(一)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

(一)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加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调查核实);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录(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调查核实);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复印件);

(六)经营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调查核实)。

第六条 审批程序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各基层派出机构窗口负责收取企业完整申请材料,交由本单位现场核查组。

核查组应依据《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对经营加工场所的现场核查;填写备案、登记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根据验收结果现场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现场审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将完整申请材料交由审核审批人员进行审核审批,最后由制证工作人员进行制证。

第七条 优化举措

(一)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承诺。待可在线获取或网络核验企业、个人证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各类证照复印件。

(二)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开展登记备案业务网上办理,积极推行电子证照的发放,原则上除需按存档要求由行政相对人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外,一律不再收取行政相对人的纸质材料。

(三)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登记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限说明:不含现场验收及企业整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