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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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457/202304-0011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传活动】县水利局开展水法律法规进乡镇宣讲活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1 发布日期: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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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传活动】县水利局开展水法律法规进乡镇宣讲活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1
发布日期: 2023-04-21
【宣传活动】县水利局开展水法律法规进乡镇宣讲活动
发布时间:2023-04-21 14:35 信息来源:蒙城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安排,418日至19日,由林业中心、自规局、水利局、城管局等单位对坛城、许疃、板桥、漆园、小涧五个乡镇的镇村干部和网格员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巡回宣讲活动。

县水利局认真准备并积极参与了对乡镇的法律知识联合宣讲活动,从承担岗位职责方面讲述了相关法律知识,水利局水政水资源股股长孙昱从水法角度讲述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例如《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通过上述这些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向参与群众传达了权利义务的一体性,让群众了解了哪些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是不能产生的,产生之后会面临的法律后果、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本次法律知识送乡镇宣讲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活动,能够对负有相关环境管理责任的乡镇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对于下一步依法管理违法行为,改善人居环境都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薛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