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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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0W691461/202311-0015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公共卫生事件类预案】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28 发布日期: 2023-11-28
索引号: 11341622MB0W691461/202311-0015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公共卫生事件类预案】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28
发布日期: 2023-11-28
【公共卫生事件类预案】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8 09:21 信息来源: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工作原则

(四)适用范围

(五)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标准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等级

(二)应急响应程序

(三)应急响应和措施

(四)信息报告

(五)信息公开

(六)响应终止

(七)应急值班

五、应急保障

(一)人才队伍保障

(二)通信保障

(三)资金保障

(四)纪律保障

(五)其他保障

六、总结评估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四)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和完善蒙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十号)、《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1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科学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蒙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相关部门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蒙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

县人民政府成立蒙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直有关部门、新闻机构和通信部门组成,具体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标准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预测PM2.5日均值>115 微克/立方米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预测PM2.5日均值>115 微克/立方米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预测PM2.5日均值>11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PM2.5日均值>150微克/立方米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提前24小时预测到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若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应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2)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发布程序

1)经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和县大气污染防治专家组会商,满足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出预报预警意见,立即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信息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以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对外发布。

2)当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预测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将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结合本地会商结果,按不低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当市级预警明确了预警区范围,我县与预警区相邻且AQI日均值大于150时,则我县作为预警扩展区,市级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我县降低一个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应急响应等级、响应时间、管控要求及气象条件情况等。因沙尘暴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此应急管控范畴。

4.预警打断判定及预警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在36小时以内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立即采取升级措施。

5.预警降低级别或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等级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分别对应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通知。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级别应急管控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应急响应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三)应急响应和措施

1.发布黄色预警,启动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措施

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主动减排。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比例1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蒙城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确定各行业减排比例(不低于10%),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减排措施(以减排清单措施为准)。

移动源减排措施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行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重点行业移动源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执行。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新能源车辆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砂石料运输车等禁止运输。鼓励城市建成区外的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扬尘源减排措施

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其他管控要求

全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

2.发布橙色预警,启动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措施

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主动减排。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比例2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蒙城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确定各行业减排比例(不低于20%),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比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以减排清单措施为准)。

移动源减排措施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行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 辆次)的单位(除民生保障类)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移动源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执行。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新能源汽车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砂石料运输车禁止运输。

扬尘源减排措施

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其他管控要求

全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

3.发布红色预警,启动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措施

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主动减排。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比例3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蒙城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确定各行业减排比例(不低于30%),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比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以减排清单措施为准)。

移动源减排措施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行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移动源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执行。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新能源汽车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煤炭、砂石料运输车辆禁止运输。

扬尘源减排措施

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其他管控要求

全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

4.保障类管控要求

涉及民生、涉外出口贸易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及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原辅材料的企业,经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县人民政府核准,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自主采取停限产措施,但必须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提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四)信息报告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污染等级、持续时间、污染范围、首要污染物和管控措施等。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形势和应对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定期总结报告应对工作、响应措施落实、社会影响、存在问题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日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的相关情况。

(五)信息公开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职责,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大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健康防护提示等。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六)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应急响应。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预警解除信息通知到各落实应急响应单位,指导及时恢复正常社会生产活动。

(七)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五、应急保障

(一)人才队伍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环境监测监察、预测预报、医护应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专业队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对所收集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二)通信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建立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大气污染应对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三)资金保障

县财政应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纪律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预警级别执行应急响应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执行标准。参加应急响应的人员要按时到岗到位,在岗认真履职,相关监管部门对未落实应急响应的单位、企业、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未严格落实上述纪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其他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及重点排污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预防、防护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县大气污染防治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主要包括SO2NO2PM10PM2.5CO以及O3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2.重污染天气: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 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 300)两级。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每年修订一次。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蒙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蒙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参与跨县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二)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态势,决定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及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二、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应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协调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宣传、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参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指导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方案;会同县供电公司负责全县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理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弹性上课等应对防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砖瓦行业污染治理和监管;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老旧车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的监督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行动。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县级经费保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蒙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会同县气象局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全县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工地、停建市政道路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响应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餐饮服务业及食堂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并组织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负责建成区内城市道路扬尘、运输抛洒等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实施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整治措施;配合县公安局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开展城区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筑施工工地、拆除工地和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除外)。

县住房发展中心:负责指导、督促拆迁工地扬尘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督拆迁项目停止作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道路名录并及时更新,公路施工工地扬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负责国、省干线公路道路扬尘、运输抛洒等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加强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按职责范围对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公路客运及城市公共交通的应对保障,制定并落实交通管制时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措施,指导实施公交优惠(免费)政策;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加强农村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行为的监管;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推进加油站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调度、统计预警区域县区医院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系统等门诊人数、住院人数,分析门诊及住院人数增加的原因,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配合县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宣传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环节型煤、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不合格燃油、商品煤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分析、监测、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供电公司: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停产、限产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合理制定并监督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

县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媒体宣传及舆论的引导工作,配合县委宣传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相关信息。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提供预警相关信息发布渠道,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及时发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