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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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307-00073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以案释法】蒙城县XX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1 发布日期: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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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以案释法】蒙城县XX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1
发布日期: 2023-07-21
【以案释法】蒙城县XX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案
发布时间:2023-07-21 16:48 信息来源:蒙城县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蒙城县XX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案

案例报送单位: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供稿:政策法规股 武冉冉

审稿:政策法规股 胡成林、分管领导 鹿伟、局长 魏乐中

检索主题词:案例、以案释法、涉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XX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案

【案情简介】2023年某月某日,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路农机一条街进行值班巡查时,发现在XX店前城市道路上停放一辆蓝色的,型号为12XX的“奔野铁牛牌拖拉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经查:该农机是XX店的,其营业执照名称为“蒙城县XX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是其将这辆蓝色“奔野铁牛牌拖拉机”停放在城市道路上的。

张某涉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根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经查:该农机是XX店的,其营业执照名称为“蒙城县XX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是其将这辆蓝色“奔野铁牛牌拖拉机”停放在城市道路上的。

张某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张某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被多次告知不听,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鉴于张某2023年某月某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持续时间1个多小时,危害后果轻微且没有产生严重安全后果。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蒙城县XX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对张某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违反的法律条款: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处罚适用法律条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典型意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与公共安全,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严重影响了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侵犯了国家的道路财产,破坏了道路的完好性,使道路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因此,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下步市城市管理局将加大执法执法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让居民在日常出行中多一份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