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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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307-0007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以案释法】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0 发布日期: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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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以案释法】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0
发布日期: 2023-07-20
【以案释法】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案
发布时间:2023-07-20 16:42 信息来源:蒙城县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案

案例报送单位: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供稿:政策法规股 武冉冉

审稿:政策法规股 胡成林、分管领导 鹿伟、局长 魏乐中

检索主题词:案例、以案释法、扬尘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蒙城县城市管理局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项目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建议处罚的函。由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蒙城县某项目,在2023年6月执法检查中存在:1.现场露天搅拌砂浆,砂石料、水泥未覆盖;2.现场土方开挖,未进行湿法作业;3.工地内部道路积尘严重;4.现场无洒水车、雾炮机等洒水降尘设施等扬尘污染问题。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调查与处理】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领导组根据住建部门的鉴定意见和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结果,集体讨论决定: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生产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机棚未围挡封闭,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在被查处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将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完毕,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贰万玖仟圆整(2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经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此案结案。

【法律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行集中、分类堆放。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方式清运,严禁高处抛洒;

(五)外脚手架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的方式封闭;

(六)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

(八)建筑物拆除后,拆除物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九)建筑物拆除后,场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

(十)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十一)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十二)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者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三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鼓励、支持发展全封闭混凝土、砂浆搅拌。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近年来,在不少人的眼中,“城市就是一个大工地”。大量的建筑工地除了制造噪音污染以外,扬尘污染更不容小觑。资料表明,扬尘污染是城市大气污染的三大源头之一,污染严重时其对PM2.5的贡献率能够达到30%。

扬尘污染的危害:

1、扬尘大多通过鼻腔和咽喉进入肺部,引起肺功能改变、神经系统疾病、肺癌等,并通过空气传播多种流行性疾病,很多病菌、病毒正是附着在扬尘表面传染;

2、经常接触生产性粉尘,粉尘堵塞皮脂腺可使皮肤干燥,易受机械性刺激和继发感染而发生粉刺毛囊炎脓皮病等。混于耳道内皮脂及耳垢中的粉尘,可促使形成耳垢栓塞金属磨料粉尘的长期反复作用可引起角膜损伤,导致角膜感觉丧失和角膜混浊

3、大气中颗粒物会降低能见度,易形成浓烟和雾,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甚至诱发交通事故;

4、空气中灰尘、颗粒物增多容易形成降水,其中的酸性物质,可以形成酸沉降,对金属、建筑材料及文物表面具有极强的腐蚀作用;

5、建筑扬尘对于城市的绿色植物的生长可能造成影响,堵塞气孔,降低其光合作用。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市民如发现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可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762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