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蒙城县公安局
供稿: 蒙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王路宾
二、案例正文采集
朱某涉嫌诈骗、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6日,王某报案称:2018年6月10日其一男性朋友朱某借用王某手机使用,发现其微信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内7900元被转走,王某质问朱某,朱某称手机被他拿到一手机店维修了,朱某自称钱和手机会想办法归还王某。
经查:2018年6月1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约被害人王某在某县城关镇见面,二人见面后,朱某找理由将王某的一部黑色苹果X牌手机借走。2018年6月11日,在朱某没有归还王某手机和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朱某使用王某的手机,将王某绑定在手机银行卡内的7900元分三次转走。2018年6月12日,朱某将王某的黑色苹果X牌手机,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5100元的价格卖给某县一手机店。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以借用手机为由,骗取王某信任,王某将其手机交给朱某使用,朱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起手机微信绑定的7900元现金盗走,后将其手机(价值5100元)转卖给他人,涉案价值均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犯罪嫌疑人朱某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典型意义】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许多年轻人通过交友软件或熟人介绍等方式结识,以致成为情侣的情形很常见,但这种情况下,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女方虽然是奔着谈对象的名义去交友,但由于被感情所蒙蔽,过于信任对方,疏于防范,被对方知晓微信支付密码,最终造成财产损失。综合以上情况,友情提示,年轻男女在投入感情时,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要通过线上与线下了解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再与对方开展交往,面对提出的涉及财物要求时,要提高警觉性,避免财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