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报送单位:蒙城县公安局 供稿:蒙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王路宾
检索主题词:缓刑、累犯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赵某盗窃案看缓刑撤销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独自驾驶车辆窜至A县多地盗窃停放在路边车辆的三元催化器,经鉴定,涉案被盗三元催化器共价值209949元。
【调查与处理】
案发后,A县公安局积极组织警力进行侦查,初期破案条件不理想,经过串并案分析,获取线索汇集,逐渐指向犯罪嫌疑人赵某,A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赵某抓捕,并现场起获部分盗窃赃物。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22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B省C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八千五百元。2023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A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8月30日赵某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五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赵某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撤销原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八千五百元。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盗窃罪,其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209949元,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押期间表现良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赵某具有多次盗窃,并采取破坏手段盗窃及前科情况,依法应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赵某因犯盗窃罪被B省C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该案赵某的缓刑期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在缓刑期内即2023年4月25日又犯新罪被A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撤销缓刑,因其前罪刑罚未执行完毕,不属于累犯,不应从重处罚,执行原判刑罚,予以并罚,最终赵某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八千五百元。
【典型意义】
此类盗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不仅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且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基本上盗窃对象为面包车型的三元催化器,增加生产成本,少则耽误车主半天、多则两三天时间,同时还影响车辆尾气排放,社会影响及其恶劣。赵某在缓刑期内没有遵守相关规定,违反法律重新实施新的犯罪,情节严重,最后被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最终被判处重刑刑法,具有良好的教育意义,正印证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