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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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05E/202311-0011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尹某某被猥亵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03 发布日期: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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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尹某某被猥亵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03
发布日期: 2022-11-28
以案释法案例---尹某某被猥亵案
发布时间:2022-11-28 09:04 信息来源:蒙城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蒙城县公安局                            

供稿:蒙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王猛                   

二、案例正文采集

尹某某被猥亵案评析

【案情简介】

违法行为人王某与被侵害人尹某某的母亲王某某系多年朋友,尹某某系王某干女儿。201814日中午,王某某、尹某某等人在王某开的火疗店喝酒并约定晚上还在王某家吃羊肉火锅。饭后王某某去公司上班,王某开车带着尹某某要到老家乡下买羊肉,因考虑喝酒怕遇到交警,王某带尹某某在某宾馆四楼8618房间休息。在酒店房间内王某亲吻尹某某约一分钟,尹某某挣扎后王某放开尹某某,后尹某某趁王某接电话之时跑出房间,尹某某联系母亲王某某后被接走,王某某于当晚报警称尹某某被王某强奸。

【调查与处理】

县公安局查明王某无强奸犯罪事实、猥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王某某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向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县公安局依法维持不予立案,王某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市公安局维持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

2018125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14周岁以上的妇女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案中,尹某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王某对尹某某实施了亲吻行为并在尹某某挣扎后放开尹某某,并未实施奸淫尹某某的行为,故王某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尹某某时年11岁,系无完全性防卫意识的儿童,王某亲吻尹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猥亵。

猥亵,是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各种方法猥亵他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的性欲或者引起第三者性兴奋,伤害普通人正常的性羞耻心,败坏性道德观念的行为。被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的性欲或者挑起他人的性欲。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儿童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了追求性刺激、满足性欲而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如扣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因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有追求性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猥亵尹某某的行为是构成猥亵儿童罪还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初看该案件,根据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王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主观上有猥亵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亲吻尹某某的猥亵行为,侵害了尹某某的身心健康,王某构成猥亵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有猥亵儿童的法律规定,综合本案案情,我局经案件研究,集体讨论认为王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该给予治安处罚。

首先,王某猥亵尹某某的行为系临时起意且仅一次,情节显著轻于多次实施猥亵他人的行为。据王某、王某某、尹某某陈述,王某曾带尹某某和王某某去过宾馆,尹某某也曾在王某家过夜,王某之前未对尹某某实施过猥亵行为。

其次,王某对尹某某实施猥亵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仅一分钟左右,在尹某某挣扎后王某即放开,尹某某趁机离开时王某未阻拦、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也未对尹某某进行恐吓、威胁,情节显著轻于长时间猥亵他人的行为。

再次,王某以亲吻尹某某嘴的方式实施猥亵,情节显著轻于以暴力或恶劣的方式猥亵儿童的行为。

最后,王某猥亵尹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对尹某某身体造成伤害。

【典型意义】

根据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看王某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但综合该案具体案情,王某猥亵尹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