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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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05E/202311-00112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李某杰被故意伤害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5 发布日期: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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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李某杰被故意伤害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5
发布日期: 2023-07-26
以案释法案例---李某杰被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08:54 信息来源:蒙城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报送单位:蒙城县公安局                         

供稿:蒙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王路宾              

二、案例正文采集

李某杰被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2227日,李某与其哥哥李某杰二人因为其母亲过寿一事发生争执,李某在李某杰家屋后用拐杖戳击李某杰窗玻璃,后李某杰持一把斧头追至李某家门口,并砍向李某,被李某躲过后,斧头被人夺掉,二人用拳头攻击彼此面部,李某用拳头击打李某杰眼部,造成李某杰左眼受伤,202281日,李某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鉴定,李某杰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漆园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刑侦大队办理。

【调查与处理】

蒙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李某提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刑侦大队办案人员重点调查事发的起因、主观目的、争执过程,查清了案件的事实。经集体讨论研究认为,李某与哥哥李某杰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哥哥李某杰持斧头到李某家门口砍向李某,李某当时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但在斧头被人夺走后,其人身遭受严重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中止,后双方进而发生互相击打面部的行为,造成李某杰左眼受伤,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且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追究李某刑事责任。但李某与哥哥李某杰和解协议,赔偿李某杰损失,取得李某杰谅解,李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依法从轻处罚。2023728日,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101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李某杰持斧头到李某家砍向李某,在此过程中,李某的反击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李某杰所持的斧头木柄长约1米,属于农村劈柴所用的板斧,具有很大的伤害性,可能对李某的生命造成严重损害。据调查,李某杰持板斧更大的目的是为了吓唬李某,两次砍击均未砍到李某。后板斧被人夺走,李某杰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中止,两人继续使用拳头攻击对方面部,系伤害行为,且造成了李某杰左眼受伤失明的严重后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在调查处理期间,被害人李某杰及犯罪嫌疑人李某二人曾多次到办案单位,彼此检讨自己的冲动行为,承认彼此的错误,同时李某杰多次要求公安机关不要追究弟弟李某的刑事责任,二人还有一位九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二人共同赡养。之所以发生的这样的事情,系二人在家庭问题上缺乏沟通,性格急躁、遇事冲动不考虑后果。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情,二人要齐心协力为老母亲养老送终。李某表示今后遇事不能冲动,绝对不能触犯法律。该案的调查处理从天理、国法、人情方面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涵。同时对社会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