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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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05E/202211-00070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施法案例--从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看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法律责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04 发布日期: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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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施法案例--从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看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法律责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04
发布日期: 2022-11-28
以案施法案例--从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看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11-28 08:43 信息来源:蒙城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刑事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蒙城县公安局                                

供稿:蒙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赵建志                  

检索主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电信诈骗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看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底,犯罪嫌疑人张在泰国务工期间结识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小标”等人。202010月至1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张先后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及某城联通某营业厅办理8张银行卡、2张手机卡并开通网银U盾、绑定手机号。张在明知“小标”等人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购买的两部手机交给“小标”等人使用,为“小标”等人犯罪团伙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巨大。                                            

【调查与处理】

    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接收到该案线索后,先后调取涉及银行卡、手机卡的开户档案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经过梳理发现张名下多张银行卡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数十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331日,犯罪嫌疑人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13日被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果上造成了数十人被电信诈骗共计6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1.出借银行账号可能引发民事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其一、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其三、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可能引发刑事责任。有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以达到为别单位或个人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从而扰乱金融秩序。有的单位或个人为了收取好处费,不顾国家制度有关规定,擅自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银行卡,为其办理款项收付业务,以套购紧俏物资或套取现金。甚至有的单位或个人将银行卡卡用于赌球、洗钱、非法集资或者诈骗等。那么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如果明知对方是要用于上述用途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为其提供帮助,那么就会因此构成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金融、通信、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迅速发展蔓延,近年来呈现高发态势,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被骗损失不断攀升,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经济社会的诚信体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离不开银行卡、电话卡,人民群众极易陷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的陷阱,组织开办、冒用他人身份开办、非法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已成为助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大帮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收购到的银行卡及卡下开通的手机银行、安全介质等渠道,通过大量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将犯罪所得转入自己的账户,以干扰、阻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金融消费者出借、出租、出售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该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沦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人民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银行卡、支付账户、对公账户、网络支付安全介质,如有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或更改密码,对于自己名下长期闲置不用的银行卡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出租、出售、出借个人的银行卡,一旦被犯罪分子拿来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也给自己带来了法律风险,轻者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如遇到陌生人或朋友想自己借用、购买、租用个人的银行卡、支付账号、电话卡或对公账户的情况,请果断拒绝,如发现涉嫌违法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已经存在出租、出借或出售银行卡,应当立即收回,并查询账户相关历史明细,如果发现存在大量流水且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