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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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309-00375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以案释法】王某在耕地上取土如何处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9 发布日期: 2023-09-19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309-00375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以案释法】王某在耕地上取土如何处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9
发布日期: 2023-09-19
【以案释法】王某在耕地上取土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19 09:44 信息来源: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镇某行政村某庄南头耕地取土,造成耕地破坏,要求处理。经查,家住蒙城县××镇某行政村村民王某由于住房门前的道路低洼,擅自在自家承包的可耕地上取土,用于垫路。经鉴定,被挖三百平方米耕地的种植条件受到了破坏。

调查与处理:

  王某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2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属破坏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王某的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了查处。

法律分析:

 为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提高了对违法占用耕地等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关于耕地“非粮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关于违反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等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规定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严格保护耕地。各级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保护耕地,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