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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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5-00180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三)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31 发布日期: 2023-05-31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5-00180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三)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31
发布日期: 2023-05-31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三)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3-05-31 17:19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队

审稿: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韩军           

二、案例正文采集

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案情简介】

安徽宝业建工集团负责施工的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场地内露天堆存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调查与处理】

202352,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对安徽宝业建工集团负责施工的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场地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场地内露天堆存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023年5月16日,我局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蒙)罚告[2023]7号)告知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安徽宝业建工集团以上环境行为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2023年5月30日,我局决定对安徽宝业建工集团进行立案查处,经研究决定,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7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亳州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和亳州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孙多全和刘东贤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年5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场地内露天堆存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3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场地内露天堆存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3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孙多全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城市之光二期项目施工单位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场地内露天堆存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5:2023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城市之光项目负责人刘东贤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城市之光二期项目施工单位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场地内露天堆存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承包亳州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之光二期项目的事实。

证据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蔡正光、张旭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证实安徽宝业建工集团负责施工的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场地内存在露天堆存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的事实,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 “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2023年5月30日,经研究决定,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7号),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资源和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建筑工程施工工程应当尽量避免破坏环境,主要控制粉尘、废气、有毒有害气体、施工垃圾、污水等重大环境事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