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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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11-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F-000039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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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F-000039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F-000039号
发布时间:2023-11-01 14:59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蒙城县牛司旭文具店(葛**)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34**********F69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葛**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周*********

经调查:2023年 9月11日15时59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张云龙(1203022****)、刘海峰(1203022****)来到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周*********的蒙城县牛司旭文具店,在向该文具店现场负责人葛**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牛司旭文具店进行检查。经查,店内证照齐全并悬挂在明显处,在其书店内发现有《课堂笔记》24册,疑似为非法出版物。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24册《课堂笔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该文具店现场负责人葛**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2023年 9月11日16时33分结束。

本案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调查,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9月28日,你(单位)经营者葛**来蒙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并对24册《课堂笔记》的鉴定结果表示无异议,本案于2023年10月10日调查终结。

你(单位)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一案,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C-00091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4、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及鉴定结果照片6张。5、团结出版社有限公司《<课堂笔记>鉴定函》、蒙城县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版物鉴定书》(蒙广新鉴字〔2023〕005号)各1份。6、《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同时根据《亳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出版物市场二)》之规定“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没收非法出版物24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或者通过http://czpj.ahzwfw.gov.cn:8888/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