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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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9-0007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33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9 发布日期: 202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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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33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9
发布日期: 2023-09-29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33号
发布时间:2023-09-29 14:56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蒙城县单小妮文体用品店(王**)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周仁和路****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调查:2023年9月8日15时35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蒋鑫(1203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单小妮文体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书店法定代表人王**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7册《新华字典▪12版》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由书店法定代表人王**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2023年9月8日15时51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3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当事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5、《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之规定。同时,参照《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一)之规定: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2000元。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7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方炜      联系电话:0558-3062375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