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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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10-0012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 F-000037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3 发布日期: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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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 F-000037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3
发布日期: 2023-10-13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 F-000037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4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祁**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341224**********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安徽省蒙城县小涧镇小涧社区闫庄****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一案,经调查:2023年9月15日10时54 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蒙城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刘思亮(1203022****)、刘海峰(1203022****)等对位于蒙城县漆园街道郭寨305省道路边的流动摊点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有一辆银灰色众泰汽车(车牌号:皖SQ***7),当事人祁**在该汽车后备箱内经营CD光盘等物品,在向当事人祁**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祁**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祁**销售《音像制品CD》442份,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执法人员经向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蒙城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领导请示现场进行查封(扣押),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取证。当事人祁**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3年9月15日11时19分结束。

2023年9月15日对此进行立案,并在2023年9月15日向祁永良所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9月15日祁**接受调查询问,2023年9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祁**对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2023年9月25日向当事人祁**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蒙)文综罚告字〔2023〕F-000037号)。截止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091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文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3、现场取证照片4张。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并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三部分涉及音像制品部分违法行为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假冒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三部分涉及音像制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音像制品CD》442份;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或者通过http://czpj.ahzwfw.gov.cn:8888/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刘海峰(1203022****)              

联系电话:0558-3062371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10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