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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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9-0007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文综罚字〔2023〕第36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9 发布日期: 202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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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文综罚字〔2023〕第36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9
发布日期: 2023-09-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文综罚字〔2023〕第36号
发布时间:2023-09-29 14:45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蒙城县王集乡竭诚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朱**

住所:安徽省蒙城县王集乡水稻良种场******

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和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一案,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涉及商品种类23种,交易金额为2726.5元;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手续,且擅自在网络平台销售网络出版物及其他商品,情节较为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亳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移交远程取证截图28张、亳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移交的互联网远程勘验屏幕录像视频1份。2、《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共2卷)。3、淘宝交易记录1份。4、查封(扣押)清单1份、查封扣押照片1张。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6、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取证照片1张。7、蒙城县王集乡竭诚书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竭诚助考考试资料中心”网点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截图1份、法定代表人朱**、被委托人朱**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8、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

1、处罚理由:你单位经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具体如下: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2、处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同时参照《亳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出版物市场一)涉及出版零售活动单位的违法行为关于“无证经营”之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一)之规定: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2000元。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726.5元;2、没收台式电脑(DELL牌)1台;3、罚款2000元;4、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方炜      联系电话:0558-3062375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