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藏獒、罗威纳犬、意大利扭玻利顿、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等獒犬以及具有獒犬血统的杂交犬只。二、狼犬、法国狼犬、昆明狼犬(别名中国狼犬)、德国牧羊犬等狼犬以及具有狼犬血统的杂交犬只。三、英国斗牛犬、英国老式斗牛犬、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四、寻血猎犬、契丹猎犬、爱尔兰猎狼犬等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说明:(一) 以上《禁养犬目录》中各品种的杂交犬禁养。
(二) 获得注册登记的犬只生长过程中出现的烈性犬,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对认为需要禁养的注销登记,犬只按《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处理。
(三)禁养是指禁止饲养、销售、繁殖。
(四)以上禁养的犬只中,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对以上目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