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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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8-0004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19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7 发布日期: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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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19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7
发布日期: 2023-08-07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08-07 12:53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蒙城县南华路心雨书店(牛**)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342125********19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南华路***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一案,经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23年4月25日10时50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蒙城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张云龙(1203022****)等来到位于蒙城县南华路***号的蒙城县南华路心雨书店,该书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向该书店法定代表人牛**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南华路心雨书店进行检查。经查,店内证照齐全并悬挂在明显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书店内销售的51册《装在口袋里的爸爸》、28册《淘气包马小跳》等共计284册出版物涉嫌侵权复制品。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理:1.为防止证据灭失,经向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蒙城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领导请示现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3份;2.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取得现场照片4张;3.该书店法定代表人牛**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领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本次检查于2023年 4月25日11时57分结束。经鉴定,1册出版物为正版,已退还当事人,13册为侵权出版物,270册为非法出版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1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3、现场取证照片。4、《出版物鉴定书》。5、文书《调查询问笔录》。6、当事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9、(蒙)文综罚字〔2022〕32号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蒙城县南华路心雨书店2022年12月31日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3、同时参照《亳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著作权领域)涉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和《亳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出版物市场二)涉及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及说明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著作权领域)之规定: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予以警告、违没收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1000元。

2)《亳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出版物市场二)涉及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及说明:违法经营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元。

说明:两年内第二次因发行非法出版物,或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权复制品,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的处罚。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出版物283册;

3、没收违法所得461.6元;

4、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停业整顿30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  方炜

联系电话:0558-3062375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