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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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3416225116160697/202307-0000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建立规范残疾人证注销工作的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3 发布日期: 2023-07-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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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建立规范残疾人证注销工作的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3
发布日期: 2023-07-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建立规范残疾人证注销工作的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03 15:32 信息来源: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建立规范残疾人证注销工作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杜绝残疾人因死亡、不符合残疾标准等情形,仍持有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相关待遇,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皖残联字〔2018〕71号)的规定,结合残联工作实际,现制定残疾人证注销工作制度如下:

一、注销对象 

(一)持证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

(二)持证人死亡的;

(三)持证人自愿提出注销申请的。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应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四)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县残联重新评定要求,超过半年的;

(五)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六)其它情形需要注销的。

二、注销流程

(一)经专门评残机构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县残联根据评残医生鉴定结果进行系统注销。

(二)持证残疾人死亡的,一方面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火化证明或监护人提供其他有效的死亡证明进行系统注销;另一方面由村级专职委员、乡镇残联理事长共同签字并加盖乡镇残联公章予以确认,县残联进行系统注销。

(三)残疾人自愿注销残疾人证的,应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向县残联出具自愿注销书面申请,进行系统注销。

(四)符合注销对象所列第四条、第五条,县残联强制进行系统注销并保存相关支撑材料。

三、注销要求

(一)残疾人证注销应收回原残疾人证,并在持证残疾人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二)各乡镇、街道残联每月1日前向县残联上报上月辖区内《残疾人证注销情况月报表》,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残联公章,此表实行“零报告

(三)县残联定期对乡镇、街道残疾人证注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因残疾人死亡未注销残疾人证仍享受相关政惠残政策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制度县残联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