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各部室按照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任人选,报经蒙城县总工会党组研究同意后确定,并向政务公开监督员颁发聘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条件包括: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随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职责包括:
(一)对单位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单位审批事项和法规文件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单位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宣传教育,多方听取意见,积极参与活动,切实发挥参谋助手和连心桥作用,为政务公开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
(二)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三)遵守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作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参与政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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