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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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8751/202308-00142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蒙城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 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0 发布日期: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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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蒙城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 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0
发布日期: 2023-08-10
关于印发《蒙城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23-08-10 15:42 信息来源: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民社救字〔2021〕72号

 

蒙城县民政局   蒙城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蒙城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蒙城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蒙城县民政局                 蒙城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蒙城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和《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亳办发〔2021〕8号)、《亳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民社救字〔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为临时救助确认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当年考上本科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救助机构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先行救助,通过个人社保卡账户发放救助资金,后补手续。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救助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四)乡镇备用金救助标准

对于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

(五)县民政局救助标准

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各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费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2倍救助,10001-20000元的给予4倍救助,20001-30000元的给予6倍救助; 30001-40000元的给予8倍救助;40000元以上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救助。

3.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当年考上本科的,因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16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通过“一事一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后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近一年(出院发票日期往前推12个月)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

因急难情形导致重伤的,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的基础上,再比照支出型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复合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十一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民政局确认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手续。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审核确认

(一)乡镇审核确认。乡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包点干部在村(居)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居住地公开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局确认。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由县民政局定期拨付资金到乡镇财政所,民政办开具临时救助拨付通知单(一式两份,民政办、财政所各一份),财政所录入受助群众信息后直接打卡到临时救助申请对象个人账户,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对于急难型和身患重大疾病且自费在0.5-1万元之间的困难群众,乡镇可以先行救助再完善救助档案备查,并将核对报告和相关资料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上传。

(二)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县民政局作为临时救助确认责任主体,全面审查相关材料,不定期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按月及时打卡发放救助金并将救助结果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因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病历首页或出院小结、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在职、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救助,确因疾病报销后自费支出巨大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核实并上报相关支撑材料,县民政局全面核实。

2.因突发意外事件(火灾、车祸、溺水等)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出警记录、火灾相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

3.因教育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低保证、录取通知书。

    4.因其他原因申请临时救助的,需要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县民政局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没有争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局确认。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第五章  备用金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对象实施救助。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

第二十条  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县、乡级财政部门负责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蒙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民社救字〔2019〕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