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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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403-0010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403-0010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01 10:56 信息来源: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自然资源领域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单位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单位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

3.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4.行政审批的项目、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5.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6.重大事件及决策;

7.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8.财政预决算及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9.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情况;

10.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11.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12.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等。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咨询;

(三)公告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股室、直属单位和中心所(分局)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股室、直属单位和中心所(分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考核奖惩:县局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和中心所(分局)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县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对各股室、直属单位和中心所(分局)违反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有关股室、直属单位和中心所(分局)提供虚假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