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许疃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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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919X/201812-00263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机构: 蒙城县许疃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有关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18-12-12
索引号: 00317919X/201812-00263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机构: 蒙城县许疃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有关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18-12-1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12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许疃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1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

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2、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3、曾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

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4、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27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270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5、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无抱养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6、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

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7、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例如2016年特扶对象为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

8、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

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9、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扶?

答:可以。

10、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答:是的。

11、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

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

12、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

13、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

14、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15、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

16、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17、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

答:1982-1999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