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务实行零户统管。各单位、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除财物全部上缴财政外,第一时间给予部门负责人停职处理。
第二条 经费开支本着“过紧日子”的原则,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后,经党组研究同意后报销。急需开支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研究决定。凡支出发票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5000元以上须经党组会议研究。
第三条 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相关科室提出用款计划,填写支出审批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执行。局内所有开支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销。
第四条 机关所需办公用品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部门不得私自购买,所需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保存,各部门使用时统一在办公室签字领用。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接待外来人员时,必须先报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负责和分管领导对口接待。并严格控制在每人每天100元以内。接待费报销必须附单位公函(通知、电话记录)、接待消费发票、清单,写明事由和就餐人员,否则不可报销。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电费、电话费要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七条 严禁各部门私自造表发放各种奖金、补助,严禁私人借用、挤占、挪用集体资金,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一是清退、二是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纪检部门查处。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建设程序,项目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先由项目具办人(工程、财务)初审,报分管负责人审定,上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再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