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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8998/201812-00025 组配分类: 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板桥集镇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8-05 发布日期: 2018-08-05
索引号: 003178998/201812-00025
组配分类: 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板桥集镇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8-05
发布日期: 2018-08-05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5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板桥集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264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6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84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建国后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中央财政承担24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4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2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24元;余下的16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0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76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84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80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74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67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57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经费,由省财政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6230

 

因公

64140

 

因病

62040

 

二级

因战

59940

 

因公

56780

 

因病

54660

 

三级

因战

52590

 

因公

49420

 

因病

46290

 

四级

因战

43100

 

因公

38910

 

因病

35750

 

五级

因战

33670

 

因公

29440

 

因病

27340

 

六级

因战

26310

 

因公

24890

 

因病

21030

 

七级

因战

19990

 

因公

17890

 

八级

因战

12620

 

因公

11550

 

九级

因战

10480

 

因公

8420

十级

因战

7360

因公

630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21030

18050

1698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45930

45930

20720

 

 

 

 

 

附件4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  别

标准

中央承担

省级承担

市县承担

 

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12640

10620

150

187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11840

10260

150

1430

建国后入伍

11660

10260

150

125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460

3240

 

2220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6060

3600

1476

984

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4080

4080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一年

300

300

 

 

二年

600

600

 

 

三年

900

900

 

 

四年

1200

1200

 

 

五年

1500

1500

 

 

六年

1800

1800

 

 

七年

2100

2100

 

 

八年

2400

2400

 

 

九年

2700

2700

 

 

十年

3000

3000

 

 

十一年

3300

3300

 

 

十二年

3600

3600

 

 

十三年

3900

3900

 

 

十四年

4200

4200

 

 

十五年

4500

4500

 

 

十六年

4800

4800

 

 

十七年

5100

5100

 

 

十八年

5400

5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部分

老党员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

7440

3720

3720

 

1937年7月7日

至1945年9月2日入党

6720

3360

3360

 

1945年9月3日

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

5760

2880

2880

 

已享受抚恤补助

600

30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