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职责分工,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
第三条 本机关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工作。
第四条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发布:
(一)通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发布。
(二)通过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发布。
(三)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四)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五条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各股室、二级机构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由信息生成的各股室、二级机构提出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的各股室、二级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审查意见;
(三)各股室、二级机构应指定一名专门信息员,负责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材料;
(四)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五)上报的政府信息必须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包括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基本内容、初步审查意见)和电子文档(内容需完整详实)。
(六)上报时限为自信息生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逾期上报。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查看相关详细资料的,各股室、二级机构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怠慢、拒绝、拖延、阻挠、干扰。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二次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请示有关领导,经领导审批,符合可以或者应该公开的信息,应及时进行网上公开发布;
(二)办公室网上公开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一般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总的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时间在政府信息形成之后20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本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工作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布的,可以公布。
第八条 各股室、二级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职责的履行情况将纳入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