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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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51843530R/202208-00214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通告
名称: 【资金使用】蒙城县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暂行措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02 发布日期: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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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通告
名称: 【资金使用】蒙城县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暂行措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02
发布日期: 2022-08-02
【资金使用】蒙城县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暂行措施
发布时间:2022-08-02 10:25 信息来源:蒙城县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促进我县汽车产业稳定发展,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配套设施,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

(一)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半征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城投集团、县信投公司)

(二)规划建设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按现有停车位一定比例,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树木之间允许的空间范围、小区或单位围墙周边、绿化带周边等区域设置长2.5—3.5米、宽1.8—2.2米的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严禁非新能源汽车占用专用停车位。(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

(三)在全县范围内推进建设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县住房发展中心负责统筹推进住宅小区的充电站(桩)报装、安装管理和验收流程。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各行政事业单位非增容式充电站(桩)报装,安装管理和验收流程,各使用单位按职责履行。(责任单位:县住房发展中心、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供电公司、县信投公司)

(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向县供电公司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分时用电价格,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五)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为新能源汽车开辟上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六)创新完善基层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倡导在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推广租赁新能源汽车,车辆租赁单位与县城投集团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协议,落实经费来源,采用分时租赁的办法,重点解决基层公务出行难的问题,同时将租赁车辆使用情况纳入“全省一张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县城投集团)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发展

(七)新能源销售企业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纳统的,享受《蒙城县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暂行措施》政策支持。

(八)对引进的大型汽车销售企业,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