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小辛集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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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210G/202209-00108 组配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蒙城县小辛集乡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蒙城县临时救助方式和临时救助标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27 发布日期: 2022-09-27
索引号: 11341622003179210G/202209-00108
组配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蒙城县小辛集乡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蒙城县临时救助方式和临时救助标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27
发布日期: 2022-09-27
蒙城县临时救助方式和临时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2-09-27 15:35 信息来源:蒙城县小辛集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先行救助,通过个人社保卡账户发放救助资金,后补手续。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救助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四)乡镇备用金救助标准

对于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

(五)县民政局救助标准

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各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费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2倍救助,10001-20000元的给予4倍救助,20001-30000元的给予6倍救助; 30001-40000元的给予8倍救助;40000元以上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救助。

3.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当年考上本科的,因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16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通过“一事一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后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近一年(出院发票日期往前推12个月)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

因急难情形导致重伤的,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的基础上,再比照支出型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复合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十一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