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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093N/202208-0000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马集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亳州市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01 发布日期: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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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马集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亳州市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01
发布日期: 2022-08-01
亳州市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8-01 11:35 信息来源:蒙城县马集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关于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理性反映信访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人。

二、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外国驻华使领馆等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的。

(二)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以滞留北京或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为要挟,向属地党委政府或涉事单位施压的。

(三)集资、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滋事扰序,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党代会”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或到活动举办地上访的。

(四)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实施及扬言自伤、自杀等行为的。

(五)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大门通道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和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和信访接待场所,或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和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

(七)在信访活动中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威胁、侮辱、谩骂、殴打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阻拦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的。

(八)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抖音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

(九)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裁决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依照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经依法释明后,仍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场所继续缠访闹访的。

(十)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仍在办理期限内,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经依法释明后,仍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场所继续缠访闹访的。

(十一)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助、救助,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上访,经依法释明后,仍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场所继续缠访闹访的。

(十二)以其他方式非法信访的。

三、对在信访活动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信访人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公安局

亳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