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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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65K/202402-00290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低保办理服务指南(一直沿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1 发布日期: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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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低保办理服务指南(一直沿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1
发布日期: 2024-02-21
低保办理服务指南(一直沿用)
发布时间:2024-02-21 08:57 信息来源:蒙城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低保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事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二、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申请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蒙城县民政局办公地点:蒙城县嵇康中路102号社会救助股;

乡镇(街道)办公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六、咨询、投诉电话

蒙城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58-7626595。

七、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原657元/人/月调整至70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原657元/人/月调整至689元/人/月。

1.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分别调整为:A类589/人/月(含30%增发金额)、B类529/人/月(含20%增发金额)、C类429/人/月,城市三无人员补助水平调整为706/人/月。

2.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分别调整为:A类507/人/月(含30%增发金额)、B类457/人/月(含20%增发金额)、C类377/人/月。

新标准从2022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