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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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疾病)申请办事指南(一直沿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1 发布日期: 2024-02-21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疾病)申请办事指南(一直沿用)
发布时间:2024-02-21 08:31 信息来源:蒙城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没有争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五、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蒙城县民政局办公地点:蒙城县嵇康中路102号;

乡镇(街道)办公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大厅。

六、咨询、投诉电话

蒙城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58-7629263

七、标准

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低保标准4倍2824元的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近一年自负医疗费用情况,分档给予低保标准的2-10倍救助:累计自负费用5000-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1412元/户;10001-2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2824/户;20001-3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4236/户;30001-4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5648/户;40000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7060/户。3.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低保标准4倍2824元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