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①计入办法改变。在职职工:改革前,个人账户由单位缴费的一定比例和个人缴费划入,我省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全省16个市和省直职工医保在0.4%—1.8%之间)和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改革后,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以单建统筹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人员,不设立个人账户。
退休职工:退休人员由于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规定划入。改革前,我省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全省16个市和省直职工医保在2%—4.2%之间)划入;改革后,按照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定额划入,我省为按照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取整计算为每月70元,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②使用范围拓宽。允许家庭成员(子女、配偶和父母)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等费用。
③支付更加规范。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含预防接种疫苗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含体检费用)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同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