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搭建政府机关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增进彼此了解与互信,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开放日活动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其他各股室配合。
第三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举行计划拟定后向分管负责人报备确定。为提升活动整体效果,扩大群众影响,具体时间以办公室通知的政府开放时间为准。
第四条 开放对象为在当地工作、生活、学习,关心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网民代表,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
第五条 开放场所主要包括机关办公场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具体场所根据需要进行安排,每次活动参观2-4个场所。
第六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浏览介绍。让公众浏览部门整体架构;由专人介绍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参观调研。邀请公众参观机关办公场所、运行情况。
(三)座谈交流。举行交流座谈会,局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向公众介绍本单位重点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群众代表就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民生问题与局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
第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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