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根据《蒙城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蒙政办秘〔2021〕7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保制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按照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上级分解的目标任务,养老金发放率100%。
四、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乡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100元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县财政为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二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保费标准。鼓励参保人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300元及以上高档次缴费,到龄时能有相对较高的养老保障收益。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省、县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按照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各级财政补贴均计入个人账户。
(2)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含三级)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满49周岁)、节育手术失败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含三级),县政府按最高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个人账户200元补贴;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二级以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个人账户30元补贴;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县财政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
(3)丧葬费补助。对参保人员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死亡后多领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中扣除),丧葬补助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保障水平。
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缴费期不满15年的,应逐年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适时调整)。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2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余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鼓励长缴多得,对个人缴费超过15年的,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以上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
在落实上级调标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状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城乡居保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使城乡居保待遇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阶段(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31日)
召开全镇城乡居保工作会议,安排布置2022年度城乡居保工作,分解全年目标任务。各村(社区)利用春节等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有利时机,以提高缴费档次为重点,通过广播、微信平台、发放宣传单、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发动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有条件的群众自觉选择更高档次缴费。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0日)
2022年1—3月集中开展2022年度保费征缴工作,从2月开始,定期通报各村(社区)任务完成进度和人均缴费水平情况,力争3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年缴费任务。
(三)档案整理阶段(2022年4月1日—2022年6月30日)
按照《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蒙人社﹝2014﹞6号)要求,2022年6月30日前,各村(社区)将上年度(2021年)城乡居保业务档案分类收集、整理、组卷、装订完毕并入柜保管。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7—9月对上半年城乡居保工作进行小结,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推进解决;10—11月开展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走访服务月”活动,乡将对各村(社区)城乡居保各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指导,进一步提升城乡居保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12月对2022年度城乡居保工作进行总结,并启动2023年度城乡居保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保高质量发展工作,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举措。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明确工目标任务,压实村包组干部责任,确保完成2022年度城乡居保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意识,保障基金安全。各村(社区)要进一步规范城乡居保各个环节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村室所在地、村组内群众较为聚集的地点等处张贴参保群众缴费情况并核准参保信息,防止参保信息错误影响报补或截留挪用参保居民参保费用的违规事件发生。镇纪委将适时对各村(社区)筹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以奖代补,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本年度城乡居保筹资兑现分四次兑现,利用3个月时间全面完成。以缴入系统内数据为兑现依据。根据缴费系统开放时间,兑现时间分别是:
第一次兑现时间为2月21日,完成任务数的60%;
第二次兑现时间为2月28日,完成任务数的70%;
第三次兑现时间为3月14日,完成任务数的80%;
第四次兑现时间为3月28日,完成任务数的90%。
根据实际需要经镇党委研究可适当调整兑现时间和调度频次,并适时召开调度会。
1.将城乡居保筹资工作纳入“村为主”目标绩效考核,分数值为10分,各村(社区)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情况线性得分。
2.对于工作积极主动的村(社区)、管区实行以奖代补的形式下拨工作经费。在第一次兑现中完成任务90%的村(社区),奖励村工作经费20000元,完成80%的奖励10000;第二次兑现中完成任务90%的村(社区),奖励村工作经费8000元,完成80%的奖励5000;第三次兑现中完成任务90%的村(社区),奖励村工作经费5000元。第一次兑现,完成90%任务的个村(社区)奖励该村(社区)所在的管区2000元,包村干部1000元;完成80%任务的村(社区)奖励该村(社区)所在的管区1000元,包村干部500元;第二次兑现,完成90%任务的村(社区)奖励该村(社区)所在的管区1000元,包村干部500元;完成80%任务的村(社区)奖励该村(社区)所在的管区500元,包村干部300元;第三次兑现,完成90%任务的村(社区)奖励该村(社区)所在的管区500元,包村干部300元。
3.①每次兑现时,按时完成序时进度且位居前5位的村(社区),分别奖励工作经费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未完成序时进度且位居后5位的村(社区),分别处罚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②按时完成序时进度且位居前5位的村(社区),包村干部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未完成序时进度且位居后5位的村(社区),包村干部分别处罚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③按时完成序时进度且位居前三位的管区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未完成序时进度且位居后三位的管区分别罚款400元、300元、200元。
4.每次兑现时,采取全镇大排名的方法进行兑现。对未完成序时进度且倒数后5位的村(社区)书记、倒数后两位的管区书记大会表态发言,连续2次倒数后5位的村(社区)书记罚款500元,连续3次倒数后5位的村(社区)书记罚款1000元,连续4次倒数后5位的村(社区)书记罚款2000元。对每次倒数后10位的包组干部通报批评,且对连续两次倒数后10位的包组干部的罚款500元,对连续三次倒数后10位的包组干部的给予停止处理,对连续四次倒数后10位的包组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
5.每次兑现时,对于未完成序时进度的村(社区)包组干部,按照所下欠的任务数,每少一人,处罚10元。
6.各管区、村(社区)工作经费不重复累计计算。镇政府将根据各村(社区)缴费情况,进行周通报,并适时召开部分人员参加的专题调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