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小辛集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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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9210/201904-00038 组配分类: 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布机构: 蒙城县小辛集乡 主题分类:
名称: 蒙城县2018年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2-05 发布日期: 2019-02-05
索引号: 003179210/201904-00038
组配分类: 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布机构: 蒙城县小辛集乡
主题分类:
名称: 蒙城县2018年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2-05
发布日期: 2019-02-05
蒙城县2018年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2-05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小辛集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增强我县特色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通知》(财金〔2014〕13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蒙城县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三农”,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特色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的原则,推进我县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试点范围

我县境内从事大棚蔬菜种植的农户(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农户(场))。

四、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大棚蔬菜保险包括钢架大棚、水泥大棚。

(二)参保条件

(1)种植作物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2)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

(3)种植作物种源优良、抗灾抗病力强;

蔬菜种植保险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两点:

一是大棚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种植作物生长;二是大棚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

(三)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

钢架大棚:保险金额7300元/亩,保费228元/亩,政府补贴80%,农户自缴20%,政府补贴182.4元/亩,农户自缴45.6元/亩;

水泥大棚:保险金额4200元/亩,保费146元/亩,政府补贴80%,农户自缴20%,政府补贴116.8元/亩,农户自缴29.2元/亩;

日光大棚:保险金额9200/亩,保费175.5元/亩,政府补贴80%,农户自缴20%,政府补贴140.4元/亩,农户自缴35.1元/亩。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

(五)保险模式

特色农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由具有资质的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保险责任

大棚蔬菜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火灾、爆炸、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冰雹、雷击、洪水、倒春寒、冻害、内涝、雪灾、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保险资金管理

特色农业保险资金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足额到位,不留缺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八)保险责任赔付

发生灾害赔付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及时足额赔付。

(九)保费补贴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2276号)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审核并按与保险经办机构商定程序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资金匹配参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式。

五、承保机构:蒙城县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并采取承办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即由保险公司单独承办、自主经营,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贴、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1、要明确政府在特色农业保险中的定位。政府在特色保险中主要利用保费补贴的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保特色保险,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通力配合,在引导的原则下开展工作。

2、保险经办机构切实规范特色农业保险操作行为。保险经办机构是特色农业保险承办主体,应遵照市场运作和保险制度的要求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业务,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规范特色农业保险操作。保费收取不准采取强制措施抵扣各种补贴,必须给投保农户开据单证,实行一户一单,并明确投保数量和金额。保险理赔款必须到户,实行“一卡通”支付,不得拖赔、惜赔、无礼拒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保险条款支付赔款,坚决杜绝各种骗保行为。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场)拒绝投保。

3、自然灾害及疾病的认定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该保险产品的有关标准进行认定(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条款)。必要时,县农险办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指派专家进行协助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