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局党政领导干部及涉密工作人员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局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一、必须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和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四)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五)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六)不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二、党组书记、局长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三、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局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四、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制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涉密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上级下发的密件,统一由局档案室负责管理;局系统所产生的秘密事项经局保密员确认密级,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产生该秘密事项的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2.签收:属上级机关邮寄的密件应核对信封机要号码,清点份数;属领导开会带回的密件应清点份数,签收姓名、日期要详细登记。属局本级产生的密件应登记好份数。收文后要及时呈请分管领导批示,及时呈阅办理。急件一般件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3.发文:密件应坚持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需要寄出的密件应到邮政局办好机要邮寄手续,不得以挂号或普通邮件寄出。不能办理机要邮寄的,应派车专程送达或通知收文单位派员领取。
4.登记:密件和一般件应分类设专本登记,不可混杂。对来文单位、文件号、收件信封号、总份数、密级、发往单位、签收人、日期等,每栏都应填写清楚,以便于泄密查处。
5.复制:秘密文件以及发文单位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确需要复印时,应当向县保密委员会请示,经授权单位批准,复印件应注明复印的机关、份数和日期,按原件规定管理,用后及时收回。
6.阅办:阅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不得带出办公室或阅文室。呈请领导批示的密件,保密员要及时办理,不得耽误时间。领导批示密件呈批单办理送阅后要保留一年。
7.借文:保密室借出文件、资料(包括密件和内部件)应坚持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绝密件不准外借。
8.清退:清退的重点是涉密件和资料。对上级发来的密件,应经常检查,阅办完毕的及时退回,经请示不退的暂保管到一定时间才销毁。本级下发的密件每季度清退一次,年终全部清退。
9.归档:收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该是一年来完整文件、资料,保密员应认真检查收、发文本,做到完整无缺,按内容分类立卷装钉,卷宗里有密件的,卷面要按里面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的文件标志和保密期限在卷面左上角标明。
10.销毁: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包括内部保密资料)由保密室(档案室)负责;属县委、县政府、县保密局分发各单位的涉密件、资料,由保密室退回县委、县政府、县保密局保密室处理。属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涉密件,年终清理时应征求发文部门意见,同意自行销毁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列表造册,实行二人鉴销制度,监销人、销毁人签名,并报县保密委员会存档。
七、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1、水利局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制前都要依照规定标明密级、标识和保密期限,确定发放范围和份数,并在局内部打印室或其他定点处印制;
2、秘密文件、资料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以及历次印制清样,必须与正式文件同样对待,打印、印刷过程中形成的蜡纸、衬纸、清样、废页、废件等应妥善保管或及时销毁;
3、因工作需要复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过县保密委批准,在定点处复制;
4、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清退、销毁等各个环节,应履行登记制度,做到件件有手续,份份有着落;
5、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应由经管人员或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6、外出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时,应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游逛公共娱乐场所;
7、选编、汇编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提高、降低、解除密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发放范围;
8、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并派专人(2人以上)护送到县保密局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