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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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11616069/201912-0000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名称: 蒙城县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17
索引号: 511616069/201912-0000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名称: 蒙城县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17
蒙城县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7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残联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便于公众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

(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文件等。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三条 解读原则

(一)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 

(二)坚持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三联动原则。 

(三)坚持“政策文件、解读文本、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同步公开原则。 

第四条 工作流程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研究、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材料包括解读文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应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部门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鼓励采用多种渠道发布解读信息。 

(三)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或者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部门自行印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定的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解读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送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批转县法制办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收文。 

(四)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政务公开办,由县政务公开办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询。 

(五)政策及解读文本应当自形成之日或变更之日起,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报送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五条 解读内容

解读文本应当全面、准确、详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出台背景,包括依据、目的、政策变动说明等。 

(二)政策制定过程,包括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三)政策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主要措施、执行口径、重点条文详解、注意事项等。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五)指定的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第六条 解读形式 

解读形式可通过撰稿解读、在线访谈、政策问答、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解读渠道 

坚持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策解读专栏。充分利用数字电视政务公开平台政策解读专栏进行视频音频解读,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统筹运用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公告栏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八条 解读回应 

解读单位应会同县政务公开办、县政府新闻办、县网宣办及时研判政策发布后引发的舆情、媒体关注、突发事件等情况,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政策被误解误读。同时,解读单位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期间出现的新情况、群众反映的新问题,并针对性地开展跟踪研究,务求解读回应实效。

第九条 保障措施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策解读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监督。 

县法制办、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健全政策备案与解读监督检查机制,并定期开展检查通报。

第十条 发布实施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